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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“最低免税申报金额(de minimis)”的规定
| 作者:lhd | 发布时间: 2024-12-27 16:18 | 0次浏览

接UPS通知,自2025年1月11日起,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(CBP)将开始全面执行321条款 — 即 关于“最低免税申报金额(de minimis)”的规定。相关的系统也将同步更新,以便CBP能在所有运输模式中识别未遵守该规定的进口商。


请参考,适用最低免税申报金额标准入境的货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:


货值低于 800 美元 (美国的最低免税申报金额标准为800 美元,是指可免于缴纳关税和税费进口至美国的货件的最高货值(货币金额)。此项限额标准自2016年2月24日起正式生效。)。 

最低免税申报金额800美元适于在美国的每位进口人(一家公司或一个人)一天的进口量。

无论采用何种运输模式,整合货件发运至同一进口人将被视为一次进口。如果所有货件的总价值超过800美元,则需要进行应税报关。

进口人必须在提单或类似文件(例如舱单)上标明货值。

无论何种运输模式、跨承运人和入境类型,皆适用。
 


请知悉,若进口货件超出每日免税限额标准,货件将依据CBP的决定进行正式或非正式的入境申报。在此情况下,海关将征收适用的关税和税费,同时UPS海关报关费也将适用。此外,请注意由海关征收的商品处理费(MPF)将适用于所有正式入境申报的货件。此项处理费将根据货件的账单条款向发件人或收件人收取,并显示在相关的账单上。
 
若为规避每日免税限额标准,故意漏报或篡改货件的申报信息,可能会导致货件在海关清关时被扣留或递送延迟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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